原告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某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定借款人向原告还款。该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借款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被告吴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玖富平台签署《借款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为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决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出借人同意在诉讼或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第八条约定: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权转让情况:2022年1月,该债权转让至第三方并通过短信通知被告。2022年7月,原告与上述第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包含被告在内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短信通知被告。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债权转让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取得对被告的债权,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原告自行将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