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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颜相机”商标权纠纷案胜诉获赔

起名“美颜照相机”蹭美颜相机知名度  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侵权公司胜诉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美颜相机…

起名“美颜照相机”蹭美颜相机知名度  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侵权公司胜诉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美颜相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被诉“美颜相机”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及合理开支3050元。

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书载明,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是“美颜相机”商标持有人和品牌所有人,原告运营的“美颜相机”平台,包括网站(域名“meiyan.com”)和手机客户端,主要为用户提供图片拍摄、图片特效、人像美容、拼图、图片模板设计、表情包制作等图片处理服务以及视频拍摄、视频剪辑、视频美化等视频处理服务,具有很高的下载量。同时“美颜”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颜照相机”APP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供图片拍摄、图片特效、人像美容、图片编辑等图片处理服务,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美颜相机”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广泛的使用,该品牌已经成为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被告正是利用“美颜相机”的知名度,故意将应用叫做“美颜照相机”,这一与“美颜相机”极度相似的名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美颜相机”商标专用权,同时存在故意混淆误导用户,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美颜照相机”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系,从而攫取原告的用户流量。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综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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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作者戴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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