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嘉威”)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义务为由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被非法抵销的销售费用等。
包销协议之初
从重庆嘉威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2009年1月5日,为了防止重庆啤酒市场的恶性竞争,促进啤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重庆啤酒和重庆嘉威签署了《产品包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重庆啤酒包销重庆嘉威生产的“山城啤酒”,为期20年,其中约定:重庆啤酒按照其在重庆九龙坡区和北部新区的啤酒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同市场的出厂价确定包销重庆嘉威啤酒产品的价格;重庆嘉威提供给重庆啤酒包销的每千升啤酒的平均净酒收入应与重庆啤酒在重庆九龙坡区和北部新区的啤酒企业生产的每千升啤酒的平均净酒销售收入保持一致;双方应于每月的25日进行结算,重庆啤酒应在每月的28日前向重庆嘉威支付不低于85%的应付款,而余款需在下月付清;包销数量在15万千升以内时,重庆嘉威应支付给重庆啤酒的销售费用按100元/千升的标准承担;包销数量达到15万千升以上时,超过15万千升的部分按重庆啤酒在重庆九龙坡区和北部新区的啤酒企业承担的平均每千升啤酒销售费用为标准进行承担;重庆嘉威应在次月的10日前向重庆啤酒支付上月应承担的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支付期限约定的变更
重庆嘉威的相关资料显示,双方在销售费用支付方面经历了多次沟通和调整,而重庆嘉威均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2018年9月,为了促进双方的合作,重庆啤酒与重庆嘉威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按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重庆嘉威在此后均按照与重庆啤酒达成的约定支付时间按时向其支付销售费用。
重庆啤酒的两次败诉
据了解,2021年1月,重庆啤酒提起诉讼,以重庆嘉威违反《包销协议》约定、未“按月支付”销售费用为由,请求重庆嘉威支付销售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21)渝0104民初1814号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已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重庆嘉威因支付期限尚未届至故不支付销售费用并不构成违约。
重庆啤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1)渝05民终10247号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义务
重庆嘉威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双方已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但是,面对已生效判决的上述认定,重庆啤酒却拒绝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在未经重庆嘉威同意的情况下,重庆啤酒从2021年1月起单方面在其每月应付重庆嘉威的包销啤酒价款中直接扣除上月产生的重庆嘉威应付但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并非法予以抵销,导致重庆嘉威未能按时收到全部的包销啤酒价款。重庆嘉威多次提出异议,但重庆啤酒拒不纠正,一直实施违法的扣留行为,导致重庆嘉威利益持续受损。
不仅如此,在2018年至2021年6月的年报和半年报中,重庆啤酒均按照双方达成的上述约定将对应半年度的销售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在确认上述约定有效的终审判决生效后,重庆啤酒自2022年1月起在随后的年报和半年报中反而不再披露对重庆嘉威存在的”其他应收款”。此外,在相应的年报及半年报中,重庆啤酒故意隐瞒判决书中确认的“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这一约定事实,反而欲盖弥彰,以“本案终审判决确认了重庆嘉威应向本公司支付销售费用的义务”为名向公众进行虚假披露。
重庆嘉威无奈起诉重庆啤酒
重庆嘉威相关负责人称,针对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义务的行为,重庆嘉威无奈只能起诉重庆啤酒,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确认被告自2021年1月起将其向原告支付包销啤酒价款的债务与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销售费用的未到期债务抵销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向原告返还截止判决生效之日未到期的销售费用暂计20,846,684.79元(暂计为截至2023年11月未到期销售费用金额,最终以判决生效之日未到期金额为准);二、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约定,不得擅自将其向原告支付包销啤酒价款的债务与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销售费用的未到期债务抵销;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反“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1,829,638.53元(以每次抵销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3年11月前每期销售费用到期之日,未到期的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重庆嘉威认为,重庆啤酒的种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达成的上述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在本次诉讼中,重庆嘉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也希望重庆啤酒能够严守契约、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义务、尊重法治,遵守合同和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秩序。